2018年4月30日 星期一

算了啦

阿,算了啦! 平安就好了

之前曾看過一篇文章,忘記是在哪邊看到的

裡面有段話我印象深刻

"如果你覺得你人生不順遂,那是正常的
上天要你到人世來,本來就不是要你來爽的"

至於你看到別人公開的資訊都是歡樂都是在爽

因為這年頭大家只想看光彩鮮豔的事物阿

以前說一些身邊不如意的事情給認識的人聽

或是在網路上抒發

這叫減壓抒發,現在講太多寫實的不如意,

你只會被貼上抱怨的負面標籤而已

越強調正能量這種刻意名詞的環境,

反而讓人變得更壓抑自己

什麼?聽你講心事...我不想接受負能量耶

<<現在一堆人早就忘記人是有溫度的了

網路上能讓你抒發的有限
就算現在沒女友,總有好友吧?
好友一個都沒有,總有一兩個酒肉朋友吧?

喝點小酒紓壓一下,尻一槍
在人前或人後大哭一場都沒關係的

人生只有一次,
跟電玩遊戲可以RESET或CONTINUE不一樣
魔鬼終結者第一集裡面的沙拉康納在餐廳上班被奧客惡整
心情沮喪的時候,同事送了她一句話

"一百年後,誰在乎呢?"

不管是順遂還是不如意,

就好好珍惜在這世界上生活的種種就好啦

人生就像福袋,人手一包

只是沒人知道自己這包裡面是放鑽石

還是放過季清倉的垃圾

只拿到迴紋針的人有時候也可以換到城堡阿

不管喜不喜歡自己的現況都要去面對,

不然就虧大了

就算是心酸,那也是只有你才走過的

轉八卦版mark999jrpan

2018年4月28日 星期六

內向但聰明,轉ptt職場版


我覺得不一定耶

話很多,但都講廢話的人其實也討人厭

我覺得職場上也不要太花枝招展
這樣會讓人覺得你不夠值得信任
老闆會覺得:
“你就是交際花呀 當個主管重要的是會決策
啊這種整天話很多 不會深思熟慮
誰敢升你?”
一旦被人定位成交際花
其實要真正爬到高層也難了

但是,
內向的人很容易被忽略
這也是事實

但有辦法的:
前提是,你得是個聰明的人

也許平常時你懶得跟人交際
其實那沒關係

重點是:
當你有機會表現時
你就得表現
讓大家覺得這人雖然靜靜的,但很有想法耶
這種反差做出來 你就會很讓人欣賞
而且大家不會覺得你內向
而是覺得你穩重

總之 在職場上

太外向=輕浮
你若一開始就外向 其實就被人定位成輕浮

太內向 = 難以判斷=別人會慢一點才判定你

這會有兩種情況:

a.時間久了 發現你內向又笨 慘了
(這種人其實是多數)
還有一種是內向又笨又愛嫌的 這種更慘
這種人非常討人厭
絕對是把換工作當集點卡的

b.時間久了 發現你內向但很聰明
雖然不愛說話
但說話都非常得體、有想法=穩重、聰明,值得交付
這樣就會升得快

這大概是我十年來的職場感覺

2018年4月22日 星期日

不懂就問

這慣主管我來回答你  我也常常會這樣問新人

1.因為我們沒啥教育訓練  也沒空教你 就是從作中學
當我三不五時講[有問題要問喔!!]
當下面出包時我可以自保  對上對下都有交代

對下面的人就能嗆[有問你你為什麼不問!!! 自己悶著頭亂做 不懂你可以問啊!!]
對上面的人就能緩頰推說[我都有教他們啊 也常常問他們說有問題要問]

2.用[有問題要問]這句話 來逼你自我學習
因為我們最希望的就是新人不用花時間教  自己通通都會
所以用這句來當開場白很有效
有空時就去你旁邊考你  丟東西給你做  觀察你的學習情況
當你答錯或做不出來  我就能觀察到你不太主動
然後就嗆你 [不是跟你說有問題要問了!!  怎看你都沒問題  但又做不出來??]

以上就是這句話在管理上的妙用
=============================
至於要問什麼問題??

1.不要被表面上這句話唬了  我們其實很忙
我們希望不用花時間教  你自己通通都會
反而很討厭新人問一堆問題  只需問適量問題就好了
所以沒問題  能不要煩我就不要來煩我  自己想辦法學會
笨問題來問我就酸你  要問些有程度的問題
例如公司專門賣一款機器  不要去問主管基本操作問題  基本操作自己搞定
最好事問一些進階問題  例如說  前幾天某某客戶機器不會動  我檢查了啥啥啥....
都看過了 但還是不會動  請問還有哪些方式可以檢查修理??
只要你問出這種有程度的問題  我們慣主管就會很喜歡

2.新人有時候要裝弱  有些東西明明自己很懂
但我們慣主管也會忌憚新人能力太強
有時有些進階題也要裝不懂  去和主管請教
並用這進階題和主管拉近關係  覺得你不錯 很有心很上進 會主動去學這些
甚至認為你有能力  開始會派些重要工作給你

2018年4月18日 星期三

向晚意不適

夕陽無限好          只是近黃昏


唐  李商隱《登樂遊原 》:
「向晚意不適,驅車登古原;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

   李商隱(西元812年或813年~西元858年),字義山,號玉谿生,又號樊南生。原籍懷州河內(今河南 泌陽)人。,從祖父起遷居鄭州滎陽(河南省滎陽)。
   李商隱 詩作文學價值很高,他和杜牧合稱「小李杜」,與溫庭筠合稱為「溫李」,與同時期的段成式、溫庭筠風格相近,且都在家族裡排行16,故並稱為三十六體。在清 代孫洙編選的《唐詩三百首》中,收入李商隱的詩作22首,數量僅次於杜甫(38首)、王維(29首)、李白(27首),居第四位。

注釋: . 
1.意不適:心情不舒暢。 
2.古原:即樂遊原,是長安附近的名勝,在今陝西省西安以南八百里的地方。樂遊原又名樂遊闕、樂遊苑,在秦代時叫作宜春苑,到了漢宣帝曾在此蓋了一片廟苑亭原而得名,樂遊原是唐代長安城的遊賞聖地。

意譯:. 
  傍晚時候,不愉快的感覺突然自心靈深處湧現,於是坐上車,登上古意盎然的原野,驅散心中的鬱悶。
  此時此刻,夕陽西下,景色無限美好,只可惜黃昏已近,當下美景轉眼之間就要消逝!

賞析:
「登樂遊原」是李商隱自傷暮年之作,一天的時光象徵人的一生,夕陽象徵老人的景況,而黃昏象徵老人的階段,詩的語氣透露出因老境而消極、悲觀。
「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這千年來的嘆息,至今還迴盪不已呢。傍晚時分的天空雲層光燦奪目變化繽紛,實在是相當美麗,但這無限好的美麗景象只是短暫,黃昏之後接著而來的是漫漫長夜,想到這裡心情就更憂傷了。
 「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人們多解為「晚景雖好,可惜不能久留。」人生中的生、老、病、死四種情境,要屬老境最難挨,有的老人因為窮苦而陷入困境;有的因為年邁而百病纏身;有的因為孤獨而寂寞無聊。在前述任何一種老年的情境中,活得都不愜意!    
  老境是如此難挨、難堪,如何是好呢?可以嘗試轉念。因為轉念是轉換心境與情境的方法,以積極、樂觀的人生態度代替消極、悲觀的人生態度。

 

 


下一篇:【最快的輕舟】 兩岸猿聲啼不住 輕舟已過萬重山

我要回應


愛馬氏2016-08-18 12:08:53

逸竹這新聞台才是有文藝氣息,解析詳盡,循之可細細品味,我的這個思文集,應該不會有太多的文藝氣息,因為以前讀書國文並不好,只是因為在職場上為五斗米折腰時,必需每天寫東西,寫久了就變成很喜歡文字,也因此自認為只是文字工作者,很羨慕這Pchome有這麼多格友寫出這麼多很有文藝的東西,太厲害了!


版主回應

謝謝
來訪回應

人捧人 越捧越高
人踩人 越踩越低
Pchome格友
相互捧場 彼此鼓勵

因格友
無稿酬 用暱名
無 名利可圖
反而 自由自在2016-08-18 17:55:07

愛馬氏2016-08-17 20:17:58

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
詩詞名句也
文字工作者所追求者,為寫出流傳千古的名句

版主回應

「馬術人生」新聞台部落格網站的「愛馬氏」,
寫騎馬的心得。
就是「愛馬氏思文集」的「愛馬氏」,
多了一些文藝作品,增趣聞。2016-08-18 08:22:08

Jean2015-11-27 16:28:12

御雲 有趣小文 人在國外 沒看文 真是有意思 
所以 心態 很重要 各位資 資深帥哥 美女
黃昏 也有很好另一面 樂觀看待 老師 說的 
轉念 ~說話藝術~(☆_☆)。

版主回應

御雲回應 有創意
古詩新解 增樂趣
朱自清
但得夕陽無限好
何必惆悵近黃昏
提醒老年人
怨歎惆悵有何用
不如笑笑過日子2015-11-27 16: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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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不唐捐

話說在五四運動蓬勃發展時期,陳之藩先生有次到胡適先生家裡作客,在他書桌上看到了「功不唐捐」幾個字,陳先生在當時是頗負盛名的文學大家,卻怎麼也想不起這幾個字的意思,越想心裡越嘔,茶也不喝的悶聲離開胡適家,直接衝回去左翻右查古今中外群書,仍舊找不到答案,於是只好硬著頭皮回來問胡適,胡適笑了笑說:「喔!原來是這樣啊。這幾個字是梁實秋梁老送給我的。當時,我在推動新白話文運動,遭遇了社會各界極多的阻力,梁老告訴我凡事只要『下功夫(功)就不會(不)白白的(唐)浪費掉(捐)』,提醒我們不要在意一時的反對聲浪,也不要覺得氣餒或浪費時間,因為經過了一段時間就會發現,原來只要用心的投入參與過這些奮鬥過程,不管結果是成功或失敗,一定會有很深刻的生命經驗烙印在裡面,好與壞都會增長我們處事的智慧、毅力與韌性!」

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卡管中閔

第一,綠營要的台大校長人選都沒選上,李遠哲勢力

在台大遭到大挫敗。第二,在所有候選人中,民進黨最不希望當選的人就是管中閔,結果

竟然事與願違;如果摸摸鼻子認了,太違背民進黨黨性。

她說,第三,討厭管中閔是因為他是馬政府的官、正藍旗、外省豬、且竟然有其它候選

人缺乏的個人魅力,將來很可能真的翻轉台大,平白送藍營一個政治明星。第四,台大雖

不是民進黨的附隨組織,但向來與民進黨聲息相通,在多方布局下,校長人選應該十拿九

穩,沒想到竟然遴選出不被看好的管中閔,更嚴重的是,這可能是水壩上的破口,不堵住

就有決堤的可能。

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

嬰兒能不能出國


其實嬰兒能不能出國 很看天份的

有時候就是看出她們的天份 爸媽才會有新一步的後續

以我家小孩來說

出月中 (滿月) 就已經能睡過夜 (8小時)

附近寺廟法會遶境鞭炮蹦蹦叫 照睡不誤

每天早晚岳母家來回 都是上車秒睡

親友都說她是生來報恩的XD

第一次想去日本玩 長輩說可以幫忙帶

但我們夫妻倆就想說全家出遊 可以創造全家的回憶

或許有人說小孩這麼小 哪有回憶

但是出遊當下會很開心 而且拍照日後幫助回憶 可以延續那個快樂

但不要說小孩了 連小叔我現在32歲

五年前去舊金山兩周 回憶都只剩下片段幾個畫面惹 超慘

要不是那些照片 純靠回憶可能都被洗光了

更不用說十幾年前去過的其他國家

所以出遊有照片比較重要 年齡反而不是重點

---

小孩專屬的配套措施 不能少

1.首先最重要的 就是帶小小孩出門 反而自助比較好

因為小孩隨時要喝奶 吃飯 換尿布 甚至看急診

絕對自助的機動性比跟團好

2.搭飛機申請嬰兒掛籃

飛機有個嬰兒掛籃 小孩好睡 大人也好做

而且多位於第一排 空間比較大 小孩還可以下來走走

3.住宿加價增嬰兒床

有的飯店不用錢 有的需要幾百元

小孩多一個自己的空間睡覺 雖然說有的小孩跟父母睡習慣

4.準備一個好收又輕便的嬰兒車

因為出遊常常會走樓梯 或地面不平

好收輕便 爬樓梯也比較輕鬆

而且也可以掛一些嬰兒用品或購買的紀念品之類

5.餐廳找有嬰兒座椅的

有小孩專屬的座位 不僅小孩可以安全的坐

父母也可以比較輕鬆的吃飯

零時放在她自己的桌上 讓她自己吃

另外分享一些自己的撇步

第一先判斷自己的小孩穩定性是否夠 會不會很皮 或坐不住

決定要出國以後 首先要先確認自己的小孩搭飛機是否能適應起降的壓差耳鳴

我的做法是帶她去101觀景台一趟

雖然高差沒有飛機來的大 但是耳鳴的情況還是有

結果發現好像還可以忍受沒哭鬧

至少可以證明她因為耳鳴不爽的機率或許低一點

第二步 就是選好班機時間

短程線 沒差

長程線 我們選晚上出發的飛機

出發當天 先抓好喝奶的時間 讓她能在飛機起降的時候喝奶

因為起降的壓差 吞嚥的動作可以減少不適 避免耳膜受損

喝奶也可以分散注意力 而且喝飽更容易馬上睡

配上晚班飛機 就直接當作睡過夜到隔天了

(如前言 也要她剛好很好睡)

第三步 準備好各式的零食

雖然最愛吃的一定要帶 但是有時候會不愛

所以多樣的零食餵食她可以得到顯著的效果

不論是在飛機上或是大眾運輸上

最好是準備可以讓她拿的零食

她就會一邊玩一邊吃 分散她的不爽

第四步 嬰兒車跟背巾都要準備

小孩子不是都愛給人背 給人抱 或坐在車上

雖然大多數的時候都想要人抱

但是我發現她自從會走路以後 很愛自己下去走

走沒幾步路累了會自己爬去車上

要爬很長的樓梯時或禁止嬰兒車進入 就用背巾

總之 多樣的運輸方法 讓她選擇

第五 該坐計程車 就坐計程車

我記得在京都搭超多次計程車的

因為兩大一小 配上娃娃車或採買

搭不密集的地鐵或公車 都超級悲慘的

樓梯上下麻煩外 有時候還要擠人

第六 飯店最好選火車站附近 這樣城市移動

拖著行李跟娃娃車不用走多遠

為了便宜一些錢 要帶著一堆家當轉車 走路的 真的會很累

第七 就是我前面提到的 自助比較好

現在海外旅行方便 資訊公開 去過很多國家很多次

所以經驗比較豐富 也比較大膽一點

判斷自助比較適合帶小孩

而且旅平險一定要買

上次去義大利 小孩子發了高燒 吃退燒藥會反覆高燒

就臨時去醫院急診 還好醫生看了覺得沒甚麼問題 沒開藥治療

大概就是玫瑰疹 一天就好了

這樣50歐元吧 旅平險支付 不是健保

順便跟大家說 海外就醫 其實健保可以支付的

但是這次診斷書是義大利文

保經跟我說 台灣健保局只收中文(簡繁都可)跟英文的診斷書

所以我最後只申請旅平險

或許有人會酸 帶出去發高燒  但是玫瑰疹... 在台灣窩在家也是會得

小孩子至少會得一次到兩次 之後就有抗體 跟水痘一樣

但是保險是自己花錢買的 就算真的坐醫療專機 也是保險公司出 還好啦

保險的錢不要省是真的

最後 因為我們是自助才有辦法這樣跑醫院

不會麻煩別人 雖然損失快半天 但至少當作參觀歐洲醫院吧...

根據我的經驗 先不說其他國籍的旅客也滿多推著嬰兒車出來的

日本人對小孩是不是比較不友善我不知道 (當時去京阪)

但是義大利人真的特別喜歡小孩 (或許因為是亞洲小孩少見吧?)

不管是路過 還是在商店 餐廳

也不管年輕人或老人

都會跑來跟小孩玩 打招呼 甚至送她小禮物

我甚至那時候才知道 Bella的意思就是漂亮女孩的意思XD

因為她們對我的小孩一直說Bella 我問她們才知道

最後總結 合宜的掌握小孩狀況跟事前準備

我的小孩一歲去了日本跟義大利 都不哭不鬧 飛機 車上都好睡

而且還去義大利學會走路 狂走

我猜因為脫離平常的生活圈 在海外每天每個小時都是很新奇的東西

一直想到處看 到處走

除了爬教堂頂 爸爸背著11公斤爬三五百階快往生外

其他我跟我老婆覺得 其實沒有比以前只有兩人的旅行辛苦多少

加上都是自助 飯店 交通 都是自己可以選擇方便的

雖然有些加價或是額外消費 但是總結起來 還是比跟團便宜又輕鬆啦

以上經驗 給未來有帶小孩出過的父母參考

--

個�H 都應�茯隻菑v的未來 d砟U點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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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日 星期日

舉證

淺談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之例外規定

舉證,就是拿出證據來證明的意思。

在民事官司上,有一個諺語,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也就是說,當事實真偽不明的時候,法律上必須負舉證責任之人,就會承擔敗訴責任,因為他無法舉證。

因此,某一個事實,應該由誰負舉證責任,在民事官司上就事關重大。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所明定。而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48年台上字第887號判例可資參照。

也就是說,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主張者就要負舉證責任。本來這個是原則。但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所以增設但書,規定「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修法的原因乃肇源於民事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性之概括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為因應傳統型及現代型之訴訟型態,尤以公害訴訟、交通事故,商品製造人責任及醫療糾紛等事件之處理,如嚴守本條所定之原則,難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是以受訴法院於決定是否適用該條但書所定公平之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暨待證事實之性質,斟酌當事人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透過實體法之解釋及政策論為重要因素等法律規定之意旨,較量所涉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大小輕重,按待證事項與證據之距離、舉證之難易、蓋然性之順序(依人類之生活經驗及統計上之高低),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進而為事實之認定並予判決,以符上揭但書規定之旨趣,實現裁判公正之目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換言之,「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此即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如遇有特殊情形,仍貫澈此一原則,對於該當事人顯失公平時,即不受此原則規定之限制,此為該條但書「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之立法意旨。是以,倘有該條但書所定,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之情事,僅不受上述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限制而已。亦即於斯時該當事人之舉證責任,究應減輕或予以免除?或轉換由他方當事人為之?法院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斟酌各種具體客觀情事後,以為認定。非謂因此得將舉任責任一概轉換予否認其事實之他方當事人負擔,始符公平正義之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5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又換言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乃為平衡舉證責任全由原告方為之所產生之不合理不正義現象之衡平規定。是以受訴法院於決定是否適用該條但書所定公平之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暨待證事實之性質,斟酌當事人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透過實體法之解釋及政策論為重要因素等法律規定之意旨,較量所涉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大小輕重,按待證事項與證據之距離、舉證之難易、蓋然性之順序(依人類之生活經驗及統計上之高低),再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以符上揭但書規定之旨趣(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六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實務上,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案件類型不限,除公害訴訟、交通事故,商品製造人責任及醫療糾紛等事件以外,只要實際案例上法院審酌各種情況,認為令原告負完全舉證責任顯失公平,就可適用此條但書命對造負一定舉證責任。諸如祭祀公業事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民事判決:「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稽諸台灣地區之祭祀公業有於前清設立者,有於日據時期設立者,年代咸亙久遠,人物全非,親族戶籍資料每難查考,當事人爭訟時倘又缺乏原始規約及其他確切書據足資憑信,輒致祭祀公業之設立方式乃至設立人及其派下究何未明,於派下身分之舉證當屬不易,如嚴守該條本文所定之原則,難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故上揭法條前段所定一般舉證之原則,要非全可適用於祭祀公業之訴訟中。法院於個案中,自應斟酌同法條但書之規定予以調整修正,並審酌兩造所各自提出之人證、物證等資料,綜合全辯論意旨而為認定。」此外另有最高法院100年台上128號判決可資參照。

諸如台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39號判決拆屋還地事件、以及諸如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1年訴字942號之道路施工損害事件、台灣彰化地院89年訴字191號之工作物設置欠缺事件、台灣台中地院 91年簡上字52號之交通事故事件、台灣基隆地院 91年家訴16號之通姦身分權侵害事件、台灣板橋地院90年重訴 600號之商品製造人責任事件,法院均有斟酌當事人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透過實體法之解釋及政策論為重要因素等法律規定之意旨,較量所涉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大小輕重,按待證事項與證據之距離、舉證之難易、蓋然性之順序(依人類之生活經驗及統計上之高低),再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舉證責任。

而在保險契約爭議案件中,也有適用舉證責任例外的規定,「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依上訴人所提保險契約附約條款第二章﹁保險範圍及除外責任﹂第一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以此傷害為直接原因,自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之約定,系爭保險契約性質上屬傷害保險,必須導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之外界原因,出於意外者,始足當之。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給付死亡保險金,揆諸上開保險契約約定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就權利發生要件,即黃某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並以此意外事故為其死亡之直接、單獨原因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按人之傷亡有出於內在原因,亦有出於外在原因,內在原因係指器官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而言,外在原因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由。故凡事故不屬於內在原因者,除非保險契約特予除外,否則均應屬意外保險承保範圍,職此,若意外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已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非屬內在原因者,即應認為受益人已盡舉證責任。」「上訴人依兩造意外傷殘保險附約條款第二章﹁保險範圍及除外責任﹂第六條:﹁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1、……;2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3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之約定,辯稱被保險人自殺時,伊不負賠償責任一節,核屬權利障礙,為有利於上訴人之事項,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之責任。」「查上訴人既主張黃某係出於「自殺」之有意行為而亡故,自應就確有發生該權利障礙之事由,即本件保險事故之發生有前述除外責任情形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以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黃某係因自殺亡故,徒據前開花蓮地檢署函載黃某身故「不排除其自殺之可能」,謂黃萬利身故係出於自殺云云,為不足取,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尚不生舉證責任分配違背法令之問題。」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2391 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本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八八七號判例參照)。查上訴人已就黃萬利與被上訴人間有保險契約存在,及黃萬利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之事實,為相當之舉證;而被上訴人抗辯黃某係自殺死亡,其不負賠償責任云云,自屬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即應由被上訴人負舉證之責。原審認應由上訴人就黃萬利確係意外事故死亡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已與上開判例意旨相違。況原審依憑檢察官之相驗結果亦僅認黃萬利之死亡無他殺之疑,不排除自為之可能而已,並未證明確係「自殺」。縱黃某故意在其車內燃燒一點靈炭火,此與其是否有自殺之意圖而自殺,尚非有必然之因果關係,原審疏未說明其認定黃某係故意自殺之理由,遽謂黃萬利之死亡與保險契約所定給付保險金之要件不符,自屬難昭折服。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2187 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在另一個保險案件中,也可以看到舉證責任變換的樣貌,「依證人即警員李世雄於一、二審之證詞及勘驗筆錄、相片等件觀之,堪認被上訴人之子即被保險人邱士恭係因攀爬十二樓高大樓外牆藉以達到返家之目的,且自信以此方法不致摔落死亡,祇因繩之一端接頭脫落、散開,因而摔落死亡,該造成死亡原因乃出於自身以外外在環境之變化,並為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事故所致無疑,被保險人墜樓死亡應已符合保險附約第五條所稱之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上訴人指被保險人邱士恭有故意或犯罪行為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何謂「高度危險性行為」既未於契約明定,則上訴人另辯以被保險人所為係一高度危險性行為不符合傷害保險之範圍云云,亦非足取。從而,被上訴人以其為受益人訴請上訴人給付系爭傷害保險金新台幣二百萬元本息,即屬正當」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2335 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在在說明,當舉證責任之原則運行後,會發生顯失公平的情況,則有舉證責任例外的適用。尤其更明顯的是醫療訴訟,這部分之後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