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6日 星期二

保全交通指揮

有關保全交通指揮之規定:
依照內政部之相關解釋如下:
1.問題:
警政署
各機關、公司行號聘用之保全或警衛人員得否站立道路上指揮交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法令解釋:
1、查保全人員執行業務係受「保全業法」規範,該法未授權保全執行交通指揮或稽查任務,另保全人員為私人僱用且替特定對象服務,屬私益委託性質,與義交人員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任務。」及地方政府訂立之相關協勤規定,協助各地方政府交通疏導之公益服務性質不同。
2、另本署100年10月14日函示略以:「一般公司行號或團體於車道上執行指揮引導工作之保全或警衛人員,因緊急災難或行車事故所就地疏導之非警察人員,自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規定依法令執行交通』之人員」,爰前述人員不被賦予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等權限。
(二)違規事實舉發:
倘發現上述人員違規指揮時,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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