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條是規範防空避難室,但是因為停車位是防空避難室兼的,所以會受16條的規範 2、如果是不屬於防空避難室兼的停車位,若車位屬於公用部分持分(就是沒有獨立產權、建號),則會受第10條的規範,由區權會訂規約限制 3、如果車位是早期有獨立權狀的停車位(一般是自設車位或獎停車位),這類的車位有獨立產權、建號,是屬於第4條保障的範圍(專有部分排除他人干涉),這種車位上放置雜物,是不太能管的(因為公寓法是特別法,建築法是普通法,用77條也是有疑義的) 以上意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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