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1.消極做法掛電110,請保姆協助,通知車主移車,但往常答案是,車主未留電話。
3.或苦主掛電110,就說住戶間有爭執(不要說,車位爭議,說了,保姆就會不理你),設法讓保姆到現場,且保姆來時,馬上看臂章號碼,大聲說,**(臂章號碼)警官大人好,當你大聲問好時,他知,你已記住他臂章編號(要投訴時有特定保姆),若不大聲問好,保姆會噱你,會不耐煩,當保姆到現場就會積極協助處理。若保姆噱你這是社區內,不關警方,你要回答,抱歉,我不懂,我只懂,當遇困難時,就請保姆協助。
3.積極做法,修訂違約,違反規約,管理辦法,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等法令,每違反一次(或一日),繳交違約金新台幣壹萬元整,住戶訪客或親友等違約時,視同區權人應負責。此條款就傻傻的,訂在規約,不要計較是否合法。當有人違約時(要拍照存證),管委會就花費500元,送支付命令,其目的,不是要住戶錢,是要讓住戶跑法院。住戶有異議時,就讓住戶跑法院,住戶無異議時,就強制執行。
4.且口頭宣導,修訂規約目的,就是讓住戶跑法院,不是要住戶錢。確時有嚇阻作用。我做過。